首页 > 环保业务信息公开 > 自然生态 > 生态创建

河南省省级生态乡镇申报及管理规定(试行)

2017-11-22


河南省省级生态乡镇申报及管理规定(试行)

为规范省级生态乡镇申报及管理工作,特制定本规定。

一、申报范围

省辖市辖区、县级市、县以下各类建制镇、乡、街道等乡镇级行政区划单位。

二、申报条件

经自查达到《省级生态乡镇建设指标(试行)》(见附件1)各项要求的乡镇,可以提出申报。

三、申报程序、内容与时间

1、申报程序。申报省级生态乡镇由乡镇人民政府向县(市、区)人民政府提出申请并获批准后报省辖市环保局进行预验收。省辖市环保局向省环保厅提出验收申请,并将乡镇申报材料、市环保局预验收报告报省环保厅。

2、申报材料。包括建设省级生态乡镇的工作总结和技术报告,以及反映创建工作情况的台帐、图片和影像材料等。工作总结包括乡镇基本情况、生态乡镇环境规划文本与批复文件、建设工作的组织领导、创建会议纪要或记录,创建主要内容和措施、以及取得的成效;技术报告包括省级生态乡镇申报表(见附件2)和各项指标完成情况的证明材料(包括有关的监测、检测报告)。

3、预验收报告。内容包括各乡镇的基本情况、现场核查情况、指标达标情况、省辖市环保局的预验收意见等。

4、申报时间。省环保厅受理申报时间截止为每年的5月30日。

四、审核与核查验收

1、审核。省环保厅组织专家组对申报材料进行审核,依据专家组的审核报告,对申报材料符合要求的乡镇组织进行实地核查。实地核查包括听取汇报、现场检查、社会调查等。

2、公示。对通过考核验收的乡镇,由省环保厅提出拟命名名单,由各省辖市环保局在当地主要媒体上进行公示,省环保厅同时在门户网站上进行公示,公示时间为7个工作日。对公示期间有疑问的乡镇,由省辖市环保局组织进行核查。省辖市环保局在公示结束后,向省环保厅报送公示结果(包括公示情况、复查情况)。

3、命名。对通过公示的乡镇,由省环保厅进行命名、授牌。

五、监督管理

1、省环保厅对达到省级生态乡镇建设指标的乡镇实行动态管理,每3年组织一次复查。复查由省辖市环保局负责实施,对存在问题的乡镇实行限期整改,整改时限为半年。省辖市环保局应于当年10月底前将本年度复查情况及整改落实情况报送省环保厅。省环保厅对各省辖市环保局的省级生态乡镇管理工作进行抽查,抽查发现问题较多的乡镇,取消其省级生态乡镇称号,并暂停受理该市的省级生态乡镇验收申请。

2、已命名的省级生态乡镇应不断巩固深化创建工作,每年向省辖市环保局提交年度工作报告。省辖市环保局应在每年10月底前向省环保厅上报本市上一年度省级生态乡镇工作总结,包括申报情况、建设情况、日常管理情况、建章立制情况等。

3、获得省环保厅命名的乡镇,若发生严重环境违法行为,一经查实,省环保厅将取消其省级生态乡镇资格。

六、其他

1、本规定自印发之日起执行。

2、《省级生态乡镇建设指标(试行)》中基本条件第二项“基础扎实”,自2011年起开始执行。

 

附件:1、省级生态乡镇建设指标(试行)

2、省级生态乡镇申报表

附件一

省级生态乡镇建设指标(试行)

一、基本条件

(一)机制健全。建立了乡镇环境保护工作机制,成立以乡镇政府领导为组长,相关部门负责人为成员的乡镇环境保护工作领导小组。乡镇配备了专(兼)职环境保护工作人员,建立了相应的工作制度。

(二)基础扎实。编制或修编了乡镇总体规划及环境保护规划,并经县级政府审批后组织实施1年以上,且30%以上行政村达到市级以上生态村建设指标。

(三)政策落实。完成上级政府下达的主要污染物减排任务。认真贯彻执行环境保护政策和法律法规,乡镇辖区内无滥垦、滥伐、滥采、滥挖现象,无捕杀、销售和食用珍稀野生动物现象,近3年内未发生重大环境污染事故或重大生态破坏事件。

(四)环境整洁。乡镇建成区布局合理,公共设施完善,环境状况良好。村庄环境无“脏、乱、差”现象,秸秆焚烧和“白色污染”基本得到控制。

(五)经济发展。农民人均纯收入、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高于所在市级行政区上一年的平均水平。

(六)群众满意。乡镇环境保护社会氛围浓厚,群众反映的各类环境问题得到有效解决。公众对环境状况的满意率≥95%。

二、建设指标

类别

序号

指标名称

指标要求

环境质量

1

集中式饮用水水源水质达标率(%)

100

农村饮用水卫生合格率(%)

100

2

地表水环境质量

达到环境功

能区或环境

规划要求

空气环境质量

声环境质量

环境污

染防治

3

建成区生活污水处理率(%)

≥60

开展生活污水治理的行政村比例(%)

≥50

4

建成区生活垃圾无害化处理率(%)

≥80

开展生活垃圾集中收集处置的行政村比例(%)

≥90

5

工业污染源达标排放率(%)

100

6

饮食业油烟达标排放率(%)

≥95**

7

规模化畜禽养殖场粪便综合利用率(%)

≥90

8

农作物秸秆综合利用率(%)

≥90

9

农村卫生厕所普及率(%)

≥70

10

农用化肥施用强度(折纯,公斤/公顷)

<280

农药施用强度(折纯,公斤/公顷)

<3、0

测土施肥普及率(%)

≥50

生态保护

与建设

11

生活用能中清洁能源所占比例(%)

≥50

12

人均公共绿地面积(m2/人)

≥8

13

主要道路绿化普及率(%)

≥90

14

森林覆盖率(%)

山区

≥70*

丘陵区

≥40*

平原区

≥10*

15

主要农产品中有机、绿色及无公害产品种植(养殖)面积的比重(%)

≥30

注:标“*”指标仅考核乡镇、农场,标“**” 指标仅考核街道。

 

三、指标说明

(一)基本条件

1、机制健全。建立了乡镇环境保护工作机制,成立以乡镇政府领导为组长,相关部门负责人为成员的乡镇环境保护工作领导小组。乡镇配备了专(兼)职环境保护工作人员,建立了相应的工作制度。

指标解释:要求乡镇政府成立生态乡镇建设工作领导小组,由主要领导牵头,有关部门领导参加,下设建设工作办公室,建设工作有组织、有计划、有方案,措施得力,定期检查落实,以乡镇带农村,整体发展;乡镇环境保护

【字体:      】     打印本页    
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