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环境保护厅关于印发河南省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限批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
2015-08-13
河南省环境保护厅文件
豫环文〔2009〕179号
河南省环境保护厅
关于印发河南省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
限批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
各省辖市环境保护局:
现将《河南省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限批管理办法(试行)》印发你们,请遵照执行。原河南省环境保护局《关于对建设项目环境违法突出区域实行环境影响评价文件限批的通知》(豫环文〔2007〕57号)同时废止。
二〇〇九年六月二十六日
河南省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
限批管理办法(试行)
第一条 为规范河南省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的限批工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国务院关于落实科学发展观加强环境保护的决定》和国务院《节能减排综合性工作方案》及其他有关政策,并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省环境保护厅在一定期限内暂停审批有关区域、企业集团或者排污单位的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的工作。
第三条 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限批工作实行全过程信息公开,接受社会监督。
第四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区域,暂停审批该区域内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
(一)主要污染物排放超过污染物总量控制指标的;
(二)因防控不力造成环境质量严重恶化的;
(三)发生重大污染事故(含辐射)或生态破坏严重的;
(四)未按期完成省政府确定的环境综合整治任务的;
(五)发生多起建设项目违反国家产业政策、环保法律法规的;
(六)有多家违法企业被挂牌督办或造成区域环境污染的;
(七)违反规定制订出台有悖环保法律法规的土政策且未限期纠正的;
(八)法律法规规定应当暂停审批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的。
第五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暂停审批该企业集团及下属全资子公司、控股公司的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
(一)未按期完成主要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指标的;
(二)未按期完成限期治理任务的;
(三)被挂牌督办逾期未整改到位的;
(四)严重违反建设项目环评、“三同时”制度的;
(五)发生重大污染事故或较大辐射事故的;
(六)法律法规规定应当暂停审批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的。
第六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排污单位,暂停审批该单位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
(一)因排放污染物不能稳定达标或污染物排放总量超过控制指标而被责令限期治理的;
(二)违反“环评”制度未整改到位的;
(三)违反“三同时”制度的;
(四)被列入挂牌督办未整改到位的;
(五)被列入“黑名单”逾期未整改到位的;
(六)发生重大污染事故或一般辐射事故的;
(七)法律法规规定应当暂停审批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的。
第七条 对本办法第四、五、六条所述的内容,应区分不同情形,分别作出暂停审批全部或者部分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的决定。
区域限批的时限分为三个月、半年。逾期未完成整改任务的,可以延长限批时间。
第八条 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限批工作依照下列程序进行:
(一)省环境保护厅相关部门根据监督检查工作中发现的环境违法违规事实,提出限批建议报分管厅长,分管厅长召开厅长办公会议对限批建议进行研究,并提出限批名单;
(二)省环境保护厅常务会议审议决定厅长办公会议提出的限批名单;
(三)省环境保护厅通过媒体向社会公告限批工作有关情况,公告内容包括环境违法事实、限批内容、限批时限和整改要求等;
(四)环评文件审批部门负责落实限批决定。
第九条 省环境保护厅在向社会公告的同时,将限批决定抄送发展改革、国土、监察、建设、金融、工商、电力等相关部门。
第十条 被限批区域、企业集团或者排污单位经整改达到要求后,向省环境保护厅提出解除限批书面申请和整改报告。
省环境保护厅收到解除限批验收申请后,一个月内组织有关处室和单位对申请解除限批的区域、企业集团或者排污单位进行验收,并将验收结果提交厅常务会议审议,厅常务会议作出是否解除限批的决定。
第十一条 解除限批决定作出后,省环境保护厅通过媒体向社会公告解除限批的有关情况。
第十二条 被省环境保护厅暂停审批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的区域、企业集团和排污单位,所在地的市、县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同步暂停审批其相关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
第十三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2009年7月2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