附 件
全市广播电台等电磁设备(设施)
专项检查行动实施方案
为解决历史遗留问题,摸清我市广播电台等电磁辐射设备(设施)的底数和现状,规范管理,减少环境纠纷,消除电磁辐射环境风险,按照《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加强环境监管执法的通知》(国办发〔2014〕56号)、《河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河南省环境保护大检查工作方案的通知》(豫政办〔2015〕8号)和国家环保法律法规规定,根据省环保厅《关于开展广播电台等电磁设备(设施)专项检查行动的通知》工作部署,结合我市工作实际,制定本方案。
一、工作目标
进一步摸清我市广播电台、差转台、电视塔台、卫星地球上行站、雷达等数量和使用现状,规范监管,完善环保手续,消除电磁辐射环境隐患。
二、工作内容及程序
专项检查行动的范围是广播电台、差转台、电视塔台、卫星地球上行站、雷达等电磁设备(设施)。
工作程序:
(一)自查登记
广播电台等电磁辐射设备(设施)建设单位对广播电台、差转台、电视塔台、卫星地球上行站、雷达等使用情况进行自查,填报《广播电台等电磁辐射设备(设施)专项检查行动自查登记表》(见附件1、2,以下简称《登记表》),报各县(市)区环保局。
(二)现场核查
各县(市)区环保局对建设单位上报的《登记表》进行现场核查,重点核查发射功率、数量、建设地点、环保手续履行等情况。对上报数据和现场检查不符的,要查明原因,立即纠正,以确保数据完整、真实、可靠。核查结果填写在《登记表》中,核查完成后填报《广播电台等电磁辐射设备(设施)专项检查行动汇总表》(见附件3,以下简称《汇总表》)报市环保局。
(三)完善手续
2008年1月1日以前建设的广播电台等电磁辐射设备(设施)或项目,已办理环境保护验收或经过环境保护申报登记手续及环保手续不全的都应由建设单位提交有资质单位编制的电磁辐射环境监测报告,监测数据超过国家相关标准的,要立即进行整改,整改后仍不满足国家标准的,将按照有关规定依法关停。
2008年1月1日至2014年12月30日建设未办理环评手续或环评审批时间超过5年的、环评审批后发生重大变更的广播电台等电磁辐射设备(设施)或项目,省环保厅将实行现状环评,一次性补办手续。有环评手续,没有验收的项目,按照有关规定应立即开展验收工作。
三、时间安排
(一)申报核查阶段,5月6日—5月25日。各广播电台、差转台、电视塔台、卫星地球上行站、雷达建设单位要在5月20日前将《登记表》报各县(市)区环保局。各县(市)区环保局于5月25日前完成现场核查工作,并将《登记表》、《汇总表》纸板与电子版一并上报市环保局。电子邮箱为[email protected]。
(二)完善手续阶段,5月25日—10月30日。针对第一阶段发现的问题,做好整改工作,开展电磁辐射监测,完善环保手续。对拒不执行法律法规要求的,依法进行处罚。
(三)督导总结阶段,11月1日—11月30日。市环保局对各县(市)区环保局专项检查行动开展情况进行集中督导检查,对电磁辐射工作单位进行现场抽查。各县(市)区环保局要认真总结,针对专项行动中发现的突出问题,制定改进措施,扎实抓好督办,使专项检查行动真正取得实效。
四、有关要求
(一)高度重视。广播电台等电磁辐射设备(设施)专项检查行动是辐射环境管理的基础性工作,时间紧,任务重。各县(市)区环保局和相关单位要高度重视,统一思想,提高认识,切实抓紧抓好。对活动开展不力、情况掌握不明的县(市)区环保局,将在年度考核时扣除相应分数。
(二)落实责任。各广播电台、差转台、电视塔台、卫星地球上行站、雷达等建设单位要实事求是地进行自查,确保不发生漏查、漏报和错报现象;对发现的问题,要采取有效措施,按照规定的时间完成整改。对不按照规定履行环保手续的,省环保厅将依法进行处理。
(三)确保实效。各县(市)区接到通知后,要立即安排部署,倒排工期,确保按时完成各项任务。11月25日前报送专项检查行动工作总结。
附件:
1.2008年1月1日以前建设的广播电台等电磁辐射设备(设施)专项检查行动自查登记表
2.2008年1月1日-2014年12月30日建设的广播电台等电磁辐射设备(设施)专项检查行动自查登记表
3.广播电台等电磁辐射设备(设施)专项检查行动汇总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