卫滨、红旗、牧野环保分局:
《河南省辐射污染防治条例》是我省辐射污染防治方面的第一部地方法规,已于2016年3月1日正式发布实施。《条例》明确了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各相关行政主管部门在辐射污染防治、监测、监管、应急管理等方面的职责、义务。
《条例》中规定“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对本行政区域内辐射环境质量负责,建立辐射环境安全责任制和辐射污染防治工作协调机制,加强辐射环境保护队伍建设,保证辐射环境安全”、“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加强辐射事故应急管理工作,完善应急组织,建立应急队伍,提高应急处置能力”、“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应当依照有关法律、法规和《条例》的规定,建立健全监督检查制度,定期对本行政区域内的辐射污染防治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条例》相配套的《河南省辐射安全监督检查工作规范》于3月1日同时发布实施。《规范》明确了省、市、县三级环保部门在辐射安全监督检查工作中的职责分工,确定了检查模式、检查频次和检查内容。《规范》中规定“各省辖市环保局组织、指导和督查本辖区辐射安全监督检查工作;组织或委托所属的辐射安全监督管理机构每年对辖区内20%以上的核技术利用单位和废旧金属熔炼单位开展1次现场检查;各县(市、区)环保局组织每半年对辖区内辐射工作单位和废旧金属熔炼单位现场检查1次以上”、“各级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应当配备辐射安全监督检查执法人员,建立健全辐射安全监督检查执法人员内部管理机制”。
今年是我省《条例》颁布实施开局之年,也是全面贯彻落实之年,同时,省环保厅将《条例》的贯彻落实情况作为今年环保系统内部考核目标之一。为了严格按照法律、法规要求,遵循“属地管理”原则,认真履职尽责,做好辐射污染防治工作,同时,充分考虑市直属分局实际能力建设情况。市直属分局的辐射监管工作在市环保局的统一领导下,在市辐射环境监督管理机构的具体指导下开展工作。具体辐射监管职责如下:
1、负责辖区内的辐射环境安全的监督管理工作;
2、负责辖区内的辐射事故应急处置工作,协调本级政府建立完善应急体系;
3、建立健全监督检查制度,定期对辖区内的辐射污染防治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4、监督检查严格按照《环境保护部辐射安全与防护监督检查技术程序》要求,对建设单位的辐射安全防护设施建设与运行情况、规章制度制定与落实情况、环保手续履行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向上级辐射机构提出业务培训、监督性监测等技术支持方面的请求;
5、完成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工作。
2016年4月19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