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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乡市环境保护局关于转发《河南省环境保护厅关于河南省省辖海河流域水污染排放标准补充实施的通知》的通知

2015-12-10


 各县(市、区)环保局,局属有关单位:

  现将河南省环境保护厅《关于河南省省辖海河流域水污染排放标准补充实施的通知》(豫环文〔2015〕267号)转发你们,请按照文件要求贯彻落实。
 
 
            2015年12月10日
 
 
附件:关于河南省省辖海河流域水污染排放标准补充实施的通知》(豫环文〔2015〕267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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