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环〔2016〕387号
新乡市环境保护局
关于转发《市委办公室市政府办公室重申
做好干部职工休假工作》的通知
机关各科(室)、局属各单位:
现将中共新乡市委办公室、新乡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重申做好干部职工休假工作的通知》(新办文〔2016〕36号)转发你们,请结合实际贯彻执行。
2016年12月1日
新乡市环境保护局 2016年12月1日印发
中共新乡市委办公室
新办文〔2016〕36号
中共新乡市委办公室 新乡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关于重申做好干部职工休假工作的通知
各县(市、区)党委和人民政府,市委各部委,市直机关各单位,各人民团体:
为切实维护广大干部职工的合法权益,充分调动干部职工工作积极性,进一步促进工作效率提升,根据国务院《职工带薪年休假条例》和省委、省政府关于干部职工休假的有关规定,现就重申做好干部职工休假工作通知如下:
一、充分认识干部职工休假的重要意义
实行干部职工带薪年休假制度,体现了党中央、国务院对广大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的关怀,既是保障干部职工正当合法权益的有效方式,也是保证干部职工身心健康、以充沛精力投入工作的一项重要措施,对促进经济社会和谐发展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各级主要领导干部要切实提高思想认识,带头落实年休假制度,并从关心工作人员生活、维护工作人员合法权益的高度出发,积极鼓励、支持其他同志休假。
二、认真执行干部职工休假的有关规定
根据《职工带薪年休假条例》(国务院令第514号)、《中共河南省委办公厅、河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做好干部休假工作的通知》(厅文〔2007〕49号)和《中共河南省委组织部、河南省人事厅关于认真落实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带薪年休假制度的通知》(豫人〔2009〕2号)等规定,在机关事业单位中连续工作1年以上的工作人员,可以享受带薪年休假。具体规定如下:
(一)累计工作已满1年不满10年的,年休假为5天;已满10年不满20年的,年休假为10天;已满20年的,年休假为15天。年休假天数不含国家法定休假日、休息日及探亲假、婚丧假、产假的假期。
(二)年休假时间原则上在每年1月1日至当年12月31日期间执行,一般不跨年度安排,如因承担抢险救灾、野外地质勘查、野外测绘、远洋科学考察、极地科学考察以及其他特殊工作任务,所在单位不能在本年度安排其休年休假的,可以跨1个年度安排。在下年度仍无法安排补休的,应按照规定计发年休假工资报酬。
工作人员确因工作需要不能一次休完年休假的,可以分段安排,原则上不超过两次,每次不少于5天。对确实无法安排全天休假的,可由单位根据具体情况,在妥善安排、不影响工作正常开展的前提下,采取半天工作、半天休假等灵活方式休假,但累计休假不能超过本人应休假总天数。
(三)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享受当年的年休假:
1.工作人员依法享受寒暑假,其休假天数多于年休假天数的。
2.工作人员请事假累计20天以上且未扣发工资的。
3.累计工作满1年不满10年的工作人员,请病假(含非因工负伤、产假续假,下同)累计2个月以上的;累计工作满10年不满20年的工作人员,请病假累计3个月以上的;累计工作满20年以上的工作人员,请病假累计4个月以上的。
4.不在岗人员重新上岗,当年的年出勤率低于80%的。
5.新调入单位的职工,在原单位已享受年休假或寒暑假、船员带薪公休假的。
工作人员已享受当年的年休假,年内又出现上述第2、3款规定情形之一的,不享受下一年的年休假。
(四)几种特殊情况的处理办法
1.新招录(聘)人员,从录(聘)用满一年后的下月起享受年休假。军转干部、复退战士及调入工作人员等新进人员,如当年未在原单位休年休假,现工作单位应按其当年应休未休的天数安排年休假。
2.驻外、驻村、挂职下派(锻炼)或借用的工作人员,由派出单位与挂职或借用单位协商安排其年休假,并由派出单位将其列入年度年休假计划。
3.当年退休的工作人员,单位应在其退休前优先安排年休假。由于工作需要不能安排年休假的,应征得本人同意。
4.依法享受寒暑假的工作人员,确因工作需要未休寒暑假的,所在单位应当安排其休年休假;因工作需要休寒暑假天数少于相应年休假天数的,所在单位应当安排补足其年休假天数。
5.参加在职学历学位教育工作人员,其脱产参加集中面授的时间(工作日时间),应计算为本人的年休假时间。
6.当年请事假累计少于本人应休年休假天数的工作人员,事假天数冲抵应休年休假天数;当年已休完年休假又请事假的,冲抵下一年度年休假天数。
(五)干部职工休假期间工资照发,福利待遇不变。
单位确因工作需要不能安排干部职工休年休假的,经干部职工本人同意,可以不安排休年休假。对干部职工应休未休的年休假天数,工资报酬按照有关规定执行。
三、安排干部职工休假的有关要求
(一)把握干部职工休假原则。安排干部职工休假,要按照科学合理、统筹兼顾的原则,在确保各项工作能够正常运转的前提下,分期分批安排,原则上不得审批同一部门(科室)工作人员全体休假,避免出现漏岗、空岗现象,影响工作的正常运转。
(二)干部职工休假审批程序。干部职工休假必须履行有关审批备案程序。市级领导干部的休假由市四大班子办公室在征求市级领导同意后作出安排,并报市委备案。其中市委常委及市人大常委会、市政府、市政协主要领导同志休假要事前报经市委主要领导同意,并报市委、市政府备案;各县(市、区)党、政正职休假前要分别报经市委、市政府主要领导同意,并报市委、市政府备案;市委各部委、市直机关各单位、各人民团体主要负责同志的休假安排计划,经分管的市委常委或市政府副市长同意后,报市委、市政府备案。各级各部门其他县处级及以下干部职工休假审批备案程序,由各级各部门参照本通知精神统一作出安排。
(三)其他注意事项。安排干部职工休假,一律不准出现借机搞公费旅游或变相公费旅游等违反有关党纪国法的情形,如有违反,将对有关单位和责任人进行严肃处理。干部职工在休假期间必须保持通讯畅通,若遇紧急公务则应坚持以工作为先,确因工作中止半天及以上休假时间的可事后安排补休。
中共新乡市委办公室
新乡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6年11月23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