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认真贯彻落实
《河南省商品煤质量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管委会,市直各有关部门:
为进一步推进我市大气污染防治工作,促进煤炭高效清洁利用,改善我市大气环境质量,经市政府同意,决定在全市全面贯彻落实《河南省商品煤质量管理暂行办法》,具体工作按照河南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河南省工业和信息化委员会、河南省环境保护厅、河南省商务厅、河南省工商行政管理局、河南省质量技术监督局《关于印发<河南省商品煤质量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豫发改能源〔2015〕1176号)要求执行。原新乡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新乡市工业和信息化委员会、新乡市环境保护局、新乡市工商行政管理局、新乡市质量技术监督局《关于印发〈新乡市商品煤质量管理办法〉的通知》(新环〔2015〕320号)即行废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