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环〔2016〕392号
新乡市环境保护局
关于转发《关于加强含氢氯氟烃生产销售和
使用管理的通知》《关于开展从事含消耗臭
氧层物质维修回收销毁等经营活动备案管理
的通知》的通知
各县(市、区)、管委会环境保护局:
现将《河南省环境保护厅关于加强含氢氯氟烃生产销售和使用管理的通知》(豫环文〔2016〕329号)、《河南省环境保护厅关于开展从事含消耗臭氧层物质维修回收销毁等经营活动备案管理的通知》(豫环文〔2016〕330号)转发给你们,望认真组织学习,结合单位实际抓好贯彻落实。
2016年12月14日
新乡市环境保护局 2016年12月14日印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