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环〔2016〕393号
新乡市环境保护局
关于申报“十三五”大气污染防治项目的通知
根据财政部 环境保护部《关于印发<大气污染防治专项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财建〔2016〕600号)和省环保厅相关要求,为做好申报中央、省级大气污染防治专项资金项目储备工作,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项目申报范围
(一)已完成或已启动的项目
1.2016-2017年自备电燃煤机组和65蒸吨/时以上燃煤锅炉超低排放排放改造工程已启动或正在进行的项目。
2.2016年已完成的10蒸吨/时及以下燃煤锅炉拆除或改换清洁能源未被列入专项资金扶持的项目。
3.完成挥发性有机物(VOCs)污染治理提标改造任务,未被列入2016年专项资金补助范围的项目。
4.已完成大气污染提标治理工程未纳入大气污染防治专项资金扶持的工业炉窑治理、商混粉尘治理等其它提标治理项目。
(二)“十三五”拟开展项目
1.2017-2019年拟进行工业炉窑烟气提标治理、生产性粉尘治理、燃煤污染治理、有机废气治理的项目。
2.“十三五”期间拟启动的区域性、综合性大气污染防治项目(如:产业聚居区“一区一热源”,“煤改气”、“煤改电”项目等)。
二、项目申报
(一)报表编制。各辖区要编制本辖区《“十三五”大气污染防治专项资金申报清单》,项目清单要在表头标明治理项目类别,包括申报辖区名称、企业名称、地址、所属行业、治理内容、项目进度、资金总投入、申请补助资金数额(总投资15%)等内容。
(二)材料报送。各县(市、区)审核汇总后的申报项目清单纸质版(一式三份,加盖公章)请于2016年12月15日18时前报报市环保局大气污染防治办公室,电子版发至[email protected]邮箱,过期未报视为无申报项目。
三、要求
(一)认真排查。要对本辖区完成大气污染治理的项目进行认真审核,筛选出符合申报条件的项目,严禁将已享受过专项资金扶持的项目纳入本次申报范围,违者并造成专项资金重复使用问题的,将追究相关人员责任。
(二)及时上报。要按照报送时限和要求提前做好各项准备工作,不得延报和漏报,过期不受理内容修改、补报等事项。
(三)责任区分。各县(市)区要建立本级大气污染防治项目库并及时更新,按要求上报。对本次无项目申报、未列入市级项目库的辖区,不考虑该辖区“十三五”期间中央、省级大气污染防治专项资金的支持。
联系电话:0373-3670116 18638318605
附件:河南省新乡市xx县(市、区)大气污染防治工程项目清单
2016年12月14日